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10号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反推销办法期终复审裁决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4-04-09 12:31:27 |   作者: 云开平台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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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3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13号公告,决议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征收反推销税,施行期限为自2013年3月23日起5年。

  2018年3月22日,应国内间苯二酚工业请求,查询机关发布2018年第20号公告,决议自2018年3月2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所适用的反推销办法进行期终复审查询。

  查询机关对假如停止反推销办法,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对我国的推销和对我国国内工业的危害持续或再度产生的或许性进行了查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推销法令》(以下简称《反推销法令》)第四十八条,查询机关作出复审裁决(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查询机关裁决,假如停止反推销办法,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对我国的推销或许持续或再度产生,对我国国内工业形成的危害或许持续或再度产生。

  依据《反推销法令》第五十条的规则,查询机关依据查询的终究成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持续施行反推销办法的主张。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据查询机关的主张作出决议,自2019年3月2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持续征收反推销税,施行期限5年。

  征收反推销税的产品规模是原反推销办法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3年第13号公告中的产品规模共同,详细如下:

  物理化学特征:外观一般呈白色针状结晶体,露出于空气当中会逐步变红,易溶于水、乙醇、,溶于氯仿、四氯化碳,不溶于苯。

  主要用途:间苯二酚是一种重要的化学合成中间体和精密化工原料,大多数都用在橡胶黏合剂和紫外线吸收剂的出产。此外,间苯二酚还可用来出产木材黏合剂、阻燃剂和各种医药、农药的中间体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72100项下。该税则号项下的间苯二酚盐不在本次查询产品规模之内。

  自2019年3月2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间苯二酚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交纳相应的反推销税。反推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推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推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推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依据《反推销法令》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所适用的反推销办法期终复审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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